香港鐵路大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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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鐵路大典是非常重視版權的,為了令香港鐵路大典能成為一個具有特色的網站,作為編輯者的您,是有尊重版權的責任。

香港鐵路大典是一部在GNU自由文檔許可證下發布的自由的百科全書。向香港鐵路大典提交侵犯著作權的作品對我們築建一部可由任何人分發的真正自由百科全書的目標構成威脅,並可引起法律問題。

版權的定義

版權是用來表述創作者因其文學和藝術作品而享有的權利的一個法律用語。

版權是對計算機程序、文學著作、音樂作品、照片、電影等的複製權利的合法所有權。除非轉讓給另一方,版權通常被認為是屬於作者的。大多數計算機程序不僅受到版權的保護,還受軟件許可證的保護。版權只保護思想的表達形式,而不是保護思想本身。算法、數學方法、技術或機器的設計均不在版權的保護之列。

侵權的定義

侵犯版權是指未經版權所有人同意,行使其擁有的權利及從事與行使該權利相關之商貿活動。概括而論,侵犯版權的情況,可分為直接及間接兩種。

  1. 直接侵權:指抄襲;複製,如將版權作品的表達語言複製為另一種語言,或作任何改編,包括將傳統媒體複製為非形體媒體,於互聯網上載或下載;出版抄襲品,如出版由二維版權作品複製而成的三維作品。
  2. 間接侵權:指將抄襲品入口、販賣、出租或作其他商業用途,以至提供方法、器具或地方作侵犯版權的行為。

以直接侵權的情況而論,所謂抄襲,並不一定是跟原作完全相同的,只要某項作品的實質部分被採用,便算侵犯版權。這是關乎質而非量的問題。也就是說,即使原作只有一句被抄襲,抄襲者已算侵犯了別人的版權了。

至於間接侵權,其成立條件則是:侵權者明知所處理的物件是侵犯他人版權的,而為交易的目的(包括出租、出口及進口)存有該等物件。所謂「明知故犯」,是以客觀標準衡量的,即只要侵權者知道一些對一般人而言足以表明該商品是抄襲品的事情,便算在知情情況下侵犯版權了。

正常情況下,只要徵求作者同意,便可合法複製其作品。但必須釐清的是,若作品是於下列特殊情況誕生的,則其版權便很可能不屬於原創人,要行使該作品的版權,便須直接洽詢版權的真正擁有者。

僱員作品

若作品是一名僱員受僱期間為工作而創作的,除非僱主與僱員另有協議,否則該作品的版權歸僱主所有。假如作品日後被利用的方式是僱主和僱員於製作該作品時未能預料到的,則僱員可以於該作品被利用時,獲僱主給予一些酬勞。

委託作品

若作品是作者受他人委託而創作的,而雙方事前又沒訂立任何協議,清楚列明該作品完成後,版權誰屬及其有效期之長短,則作品的版權屬於作者,但委託一方則擁有雙方在委託製作作品時能合理預料利用此作品的目的的專用特許。

版權轉讓或出售

為了在版權擁有人的權益與公眾利益間取得平衡,於若干條件規限下,法例容許公眾人士合理使用版權作品。例如有限度複印學術論文等作私人學習或研究用途,在評論中引用他人的作品,在時事報導中引用報刊報導,教育機構、圖書館、檔案室以及公共行政上使用版權作品等,均屬合法侵權行為,與版權條例並無牴觸。

總結

事實上,版權條例內有關「允許行為」的規定,超逾五十條,當中列明各種版權雖在,但使用時仍不會侵權的情況。至於哪一類作品當納入何種情況處理,條例則無清晰界定。簡而言之,「允許行為」通常包括私人及家居用途。而廣為一般人認同的守則,是使用時不侵害版權持有人的合法權益。